释义 |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二、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原则上,香港本身没有外交权,只有外事权。因此,中国外交部在香港设有特派员公署,负责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宜。至於统筹及接待外国外交人员的访港活动,则由礼宾处负责。礼宾处亦代表特区政府,为各国在香港设立的外交代表机构如领事馆,提供东道政府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