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复印卷宗规定 |
释义 | 在法律规定的材料范围内,当事人是可以查阅并复制案卷的。但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且法院可以收取一定的复制费用。 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查阅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填写阅卷单。当事人和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审判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经保管人员的同意,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上述材料,但应向法院支付必要的费用。 结合实践现状,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由律师到法院进行查阅和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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