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复印卷宗的规定 |
释义 | 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案卷,需遵循规定程序,法院可收取复制费用。为保障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当事人可要求查阅案件相关材料,需提前联系法院并填写阅卷单。只能查阅审判卷,复制需支付费用。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查阅和复制。 法律分析 在法律规定的材料范围内,当事人是可以查阅并复制案卷的。但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且法院可以收取一定的复制费用。 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查阅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应的证件,填写阅卷单。当事人和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审判卷,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经保管人员的同意,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上述材料,但应向法院支付必要的费用。 结合实践现状,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由律师到法院进行查阅和复制。 拓展延伸 最高法院发布新规定,加强卷宗复印管理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卷宗复印管理。根据新规定,所有法院在进行卷宗复印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复印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此举旨在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了卷宗复印的具体要求,包括复印设备的选择和维护、复印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等方面。同时,法院还将加强对卷宗复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得到切实执行。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卷宗复印工作,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结语 为了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维护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查阅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需提前与承办人员联系,并出示证件填写阅卷单。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查阅和复制,以确保操作规范。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卷宗复印管理,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将规范卷宗复印工作,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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