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办理公证遗嘱后因为各类原因需要修改,但可能不具备再次前往公证处的现实条件。《民法典》的此次修改,标志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以遗嘱人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本案中涉及三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