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丘*傅的电话获知货车出现问题后,马上驾轿车前往,将车停放在距离货车10米远的地方,而丘*傅此时启动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谢先生的轿车。 经梅县交通警察大队证实,丘*傅驾驶的货车撞坏了谢先生的小轿车。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59768元。此外,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拖吊费1460元,合计损失63818元。 由于事故发生前谢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各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先生将丘*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核定,谢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为6181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谢先生和丘*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损失30909元,另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货车上,是在地面上受伤。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货车造成谢先生的小轿车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如果保险公司因两车所有人相同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谢先生的利益。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