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摊位被霸占应该去找谁处理 |
释义 | 自己摆的摊位,如果被别人强行占走了,这个应该先以协商为主,具体情况可以看看下面这两种建议: 1、交了摊位费的,有些社区或者管理方会收费,美其名曰卫生管理费或什么费,交过后,相当于这片区域默许可以由你临时占用,所以收你费,但这也不能默认你长期持有,对于新加进来的占用者可以做理论依据。 2、没交过摊位费,但是长期以来你都在那。这种情况就看你的理解了,理论上这个地方不属于任何人占有,谁先来谁占。你要早早去占位置就属于你,他人早去占了也属于他人。如果是合法办证取得的摊位,如果经过法律认证,可以通过报警处理。 那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以上就是关于摊位被霸占应找谁处理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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