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往往为了逃避处罚而不接受调查询问或不如实回答,但这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事实的基本要求是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如果你能做到这些就可以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了。当然如果在没有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你连违法事实认定都做不到, 仅仅希望当事人自己承认违法了, 拿只能靠提高自己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解决了。为何在一般情况下一定要让当事人配合呢?其实就是为了制作《询问笔录》 而已。因为在调查询问做笔录的时候才会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回避的权利。若没有告知对方这些权利,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程序不合法了。但实践中当事人不来接受调查是可以视为放弃这些权利的行使。但行政机关同样要有一个告知的形式, 通常是送达一份《权利告知书》讲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来配合接受调查,就视为放弃权利认可违法事实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