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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告行政审查与广告自我审查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6、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
    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
    (四)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1、审查约定不明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2、审查无法识别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交易内容的可识别性、交易方式的可识别性、时间界限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合理”的可识别性)
    (五)审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审查标的能否满足需求(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说明、服务等)
    2、审查约定能否满足需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3、审查其他影响交易需求实现的情况(审查合同条款有无体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与交易条件)
    二、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审查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了若干主题,标题是否名副其实
    2、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
    (二)审查合同功能模块的完备度
    模块无关性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模块之间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划分模块时,每个模块都有确定的主题及功能,不同模块的主题及功能互不重复或交叉。
    1、审查模块之间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叠
    2、审查在模块顺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层级、前后顺序等合理的秩序
    3、审查各模块是否具备了应有的功能
    4、审查各模块中的内部模块或条款是否功能齐全
    (三)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审查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充分运用逻辑手段分析各种可能性并设置处置条款)
    2、审查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通过增加义务的内涵可以确保义务的确定性,通过减少权利的内涵可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3、审查措辞间的专有程度(审查前后条款的对应关系)
    4、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且要相互对应)
    5、审查条款间的冲突(可通过合理划分模块功能、提高表述精确度、贯彻条款无关性原则等方式加以避免)
    6、审查其他的严谨性问题(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随意而引起)
    (四)审查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1、审查合同用句(是否单句简单罗列、动作主体不明、句间关系不顺)
    省略以避免读为准,引述以无须核对为准,复句以同一主语为主,措辞以前后一致为准。
    2、审查合同用词(审查术语、措辞、指代关系、副词、数量词、文言用法的精确度)
    3、审查合同的语体问题(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商业信函语言、刻意模范外来合同)
    4、审查标点符号问题(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五)审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
    1、审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体与字号、字间距与行间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条款中的段落规模)
    2、审查合同序号问题(第一条、1.1、1.1.1)
    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标准或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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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