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抚养义务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无抚养义务继子女不一定有继承权,只要扶养关系存在即可。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如何判定扶养关系 1、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1)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父或继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子女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身体和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支持,均应视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重要标志 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父或继母扶养继子女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2、继父母不仅对未成年继子女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应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经济上的供养或劳务上的扶助,都应当认定为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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