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