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餐饮营业执照需要考察地点不 |
释义 | 办餐饮营业执照需要考察地点。 做餐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餐饮行业与食品安全问题息息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中必须包含“实地核验”这一环节,通常申办人将营业执照等材料递交至食药局申请办证后,便会有相关工作人员就会前往经营场所进行看点,检查地理位置是否适宜,空间布局、设备陈列是否符合规范,消防、卫生方面是否达到标准。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8、经营场所布局图; 9、《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综上所述,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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