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 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 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 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