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2、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3、 证人 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等等。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