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名责任探讨 |
释义 | 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主张投资权益,但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变更股东或办理相关登记。挂名股东的特征包括出资主体不一致、责任承担有限以及权利义务不确定。 法律分析 一、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吗 1、挂名股东对外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挂名的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挂名股东有哪些特征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 1、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2、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3、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 结语 挂名股东的责任与权利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挂名股东需要承担对外的责任,若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挂名股东应补足。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替持股的法律关系,代持股协议可以证明该关系的有效性。最后,挂名股东的特征主要包括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责任承担的有限性以及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挂名股东仅是出资的形式主体,实际出资人才是实质主体,因此其责任承担有限,同时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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