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