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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什么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法律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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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