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出了还能迁回原籍。 但是需要符合条件。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但是需要符合条件。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市局、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以及接收单位证明。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目前我国的户籍落户制度基本上实行有条件的放开,比如在县城落实,是省辖市落户基本上完全放开,只要在所落户的城市有固定的住所基本上都可以落户,但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还有一定限制条件。 如果你的原籍是属于有限制条件的特大城市,因为工作的原因迁出以后,要迁回原籍就需要符合所在城市的户籍落户规定。比如原成都市的户籍人员,因为工作或是其他原因,想将户籍迁回成都市的,只能采取这么几种方式。一是在外地退休后,回成都居住;二是2018年之前在成都购房,采用购房迁入的方式;三是工作调动,由调入单位的入户指标解决;四是投亲靠友,夫妻一方有成都户籍或是父母、子女属于成都户籍,在其他地方没有子女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