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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财政局关系
释义
    律师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依照国务院《关于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设立的,是一个以经营国有资产为主要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所有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运营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同时也对这些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财政局则是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地方财政预算、财务管理和监察等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局是资产管理的监管者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审计、评估和管理,并且监督其使用情况。可以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财政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前者主要是管理国有资产,后者则是监管和管理资产。在实际工作中,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协调和配合关系,在资产管理、经营决策、资金使用等方面相互协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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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