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收购方式比例 |
释义 | 一、申请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协商,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申请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或部分股票。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如果采购方式时,申购人不得在申购期内出售被申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申购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超出申购条件购买被申购公司的股份。 二、合同收购:合同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天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该收购合同,并公告。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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