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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释义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一、无权代理合同有效吗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处理: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
    2、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二、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
    (1)根本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资格。
    (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然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过某种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也就是说行为人曾经拥有代理权,但这个代理权已经丧失了。
    二、反第三人欺骗举例
    第三人欺诈的例子,比如甲是卖假古董的商贩,一天乙去甲的摊位上买古董,丙作为独立的第三人,曾经被甲欺骗,所以丙为了使乙也被骗,就走到甲的摊位上告诉乙说甲的股东都是真的,自己曾经购买发了财,乙信以为真买了甲的古董。而甲和丙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欺诈就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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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