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提起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之日起随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超过2年未举报并且劳动行政部门超过2年未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