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市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在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农副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场内及市容环卫责任区容貌的整洁,及时清运处置市场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等行为。应当配备复秤台、售货台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污水杂物处理、给排水、公厕、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 法律依据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