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读卡显示“该人在本统筹区内重复参保!”由于参保人曾在当前参保地的其他县市内工作参保过保险,若要使用社保卡功能则需要暂停其他县市外的参保。若是因单位变更导致的,需要向旧单位申请参保变更处理,个人重复参保的话直接咨询当地的社保中心。 2、读卡显示“该人在本统筹区内存在多个个人编号!” 参保人可能之前参保城镇居民保险,现在参保城镇职工保险。这种情况需要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等资料,前往社保中心办理好社保合并手续后,再激活社保卡。 3、读卡显示“该人已发社保卡!”这种情况下,若是他人冒用的话,建议大家及时办理好社保卡挂失手续。 4、读卡显示“卡号不存在”或“没有查到此人基本信息里的医疗卡号”或“卡无效!”可能是参保人社保卡上的信息和身份证上的不同,或是参保人的社保卡在社保卡管理系统中没有领卡记录与启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