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议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掉、除名、炒鱿鱼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