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驳回有必要复审吗 |
释义 | 商标驳回有必要复审。商标被驳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商标注册人放弃商标,不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有很多原因,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驳回常见原因: 1.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驳回现在很多商标注册查询工作都是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是不同的,如果遇到不专业或经验少的代理机构,那么查询结果相对可信度是很低的。 2.由于违反强制规定导致驳回商标自身由于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被驳回。 3、盲查期导致的驳回商标盲期是无法避免的,我国商标法会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来驳回后提出申请的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有以下条件: 1.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要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3.申请的商标要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4.商标要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复审意义: 1.复审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在有在先案例与有充分的反驳理由的前提下不应轻易放弃。 2.部分案件的复审是拖延时间,例如对于一些已经注销或者无效的商标,由于有一年的保护期还会对在后申请的商标有阻碍性,而复审可以把这些构成阻碍的商标采取拖延策略,超过一年的时间即可突破这些商标的阻碍。 3.对于引证的近似商标需要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商标持有人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视情况采取撤三或者无效措施,但撤三与无效的同时需要进行复审,否则有可能为他人做嫁衣,就算撤三与无效成功也不能保证没有第三方比自己早重新申请该商标。 4.对于商标法绝对禁止的条款,复审的成功几率并不大,对于该类型的商标也不应该申请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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