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能否调取手机信息? |
释义 |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申请调取通话记录,但通话记录本身并不足以作为证据,因为它只包含通话时间而没有通话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档案材料、对方无法调取的证明材料、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材料、证人无法出庭或在国外等。此外,一些无能力调查证据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调取通话记录。但是调取通话记录没有用的,因只有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如果需要证明另一方有外遇等情形时,通话记录起不到证据作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 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的档案材料。 2、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的证明材料,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例如医患纠纷中医方的诊断记录等。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性材料和个人隐私性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 5、一些无文化、没有调查取证能力且又未聘请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 6、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获取:手机信息是否可作为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手机信息可以被视为电子证据,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手机信息与离婚案件的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手机信息作为证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调取手机信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且需要取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法院的批准。此外,手机信息作为证据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以免被对方质疑。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调取手机信息作为证据需谨慎操作,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结语 调取通话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但仅凭通话记录无法证明他人有外遇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包括管理的档案材料、对方无法调取的证明材料、涉及秘密和隐私性材料等。在离婚案件中,手机信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但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并确保真实性和可信度。因此,在调取手机信息作为证据时,应慎重操作,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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