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如果临时用地者使用期限还未满,国家或者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当与临时用地者共同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 2、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当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收回使用权。 具体操作程序是: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告知临时用地者,用地已超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限,要求限期交还土地或者办理续期手续; 2.临时用地者没有按照告知期限交还土地或者办理续期手续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临时用地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临时用地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