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需要的, ①煤炭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②煤炭经营由省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 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