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有: 1、双方必须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2、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3、注意诉讼时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证据有: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 2、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信息; 3、提供抵押物信息; 4、付款付息凭证; 5、其他证据。 三、财务纠纷起诉立案需要哪些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四、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举证都需要哪些证据 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2、借款关系中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要求本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4、还款证据,如收据、付款凭证等。 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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