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可以投资做股东,专职律师可以作为股东(投资人)、董事,但不能作为专职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 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其从事商业性活动是因其从事商业性活动会因其特殊身份导到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及其职务的廉洁性,同时根据对于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则为自由的原则,律师本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成为股东、董事等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实践中已有判例认定律师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律师法》,从而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第40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6条,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