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吉安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吉安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受理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吉安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
 00、下午13:30-16:30
 四、吉安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办理地点
 敦厚镇庐林大道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