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等军功的待遇:,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章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章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