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继承公证的房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前往当地的房屋管理中心进行办理过户手续,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的材料、房屋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资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