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充分利用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替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扶植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减轻税费负担,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等,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中小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中小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引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提高信用程度与经营素质,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加强与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新型银企关系,争取银行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加大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 (三)发挥融资性担保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担保机构也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已经形成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力量,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重要伙伴,企业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担保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正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提出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争2012年新增担保业务额1.5万亿,新增服务企业25万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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