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学生携带个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去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签字、盖章; 二、学生携带学院已盖章的证明与个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到学校保卫处审核、盖章; 三、学生携带已盖章的证明与个人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申办事由 就业招聘过程中需要开具应聘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公安部门“公对公”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指定公安机关提出应聘人员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但无特殊情况,不建议企业对应聘人员要求开具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