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怎么办 |
释义 |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的缺陷进行修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中提取储备。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我国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1:基础和主要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5年;3:加热和冷却系统有两个加热周期和冷却周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2年;5:装修工程2年 二、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条件有哪些呢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 (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三、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怎么去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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