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一、怎样认定放弃物品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抛弃物品是使财产所有人行使对物品的处分权,物品所有人一旦做出了将物品抛弃的意思表示,便立即发生抛弃的法律效力,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物品成为无主财产。所以,依据我国民法理论规定,如果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从而产生无主财产,第一占有人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已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 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