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严格落实中高风险地区来常人员健康管理,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常人员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和单位报告,落实闭环转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集中隔离后14天居家观察等措施。离开中高风险地区已满14天未满28天的人员,应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并居家观察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28天;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的人员,应落实集中隔离措施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14天,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居家观察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28天。居家观察期间不得组织或参加会议、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减少外出,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从事学校、培训机构组织的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歌舞厅、浴室、电影院、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按时进行2次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的其他区域来常人员,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有序流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