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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警处置噪音扰民存在的问题
释义
    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明确规章该类违法的处罚权归公安机关,但关于噪音级别的鉴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都没有形成法律规章,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负责,却又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比如噪音污染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是属于派出所的属地管辖,还是统一由治安部门处置,都无明确规章,因此往往造成由处警单位现场消除噪音源后便草草了事。
    二、是调查取证难。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噪音污染”案件要求取证的时效性较强,绝大多数关于噪音污染的报警都局限于一个特定时间段,过期就无法取证。例如大-众健身音响,群众报警时,音量很大,民警赶到时音量往往就降低了,很难取证;另一方面是“噪音污染”案件的立案处罚标准不明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常常面临“在现场无法断定哪一类噪音算是扰民,多大的噪音算是违法”的问题,从而影响到立案调查的开展。
    三、是侵权主体难确定。在噪音扰民类报警中,报警人经常是拨打“110”报警后就不再露面。处警民警只能凭感官“哪里有噪音就去哪里”,一旦噪音源消除后,民警进行详细的立案调查时,再联系报案人,其却不愿接受询问,使案件因缺乏被侵权的主体而无法立案调查。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近年来注意锻炼身体的人越来越多,许多广场、公园内凌晨五六点便音乐震耳欲聋,有的一直响到深夜,导致附近居民无法正常休息。还有一些居民在小区内找人或等人时肆意鸣笛,影响居民休息。但当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扰民者总认为“这不过是小事一桩”或“健身音乐大点算不上违法”,对民警的依法处置抵触情绪很大,一些旁观者也认为此类行为“不算大事”,不愿配合调查取证,由此看出群众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的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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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