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四、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五、学生户口迁移: 1.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 2.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 3.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口。 4.注:学生户口迁移迁入学校时,学生将户口迁移办理所需的材料提交给学校保卫处,由学校做经办方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