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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律师义务分析律师伪证刑事问责的症结
释义
    律师伪证罪引发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刑辩律师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自治组织所承担的义务角度,能够较好地诠释该罪名实践中遭遇瓶颈的原因。
    (一)辩护律师相对于当事人的忠实义务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深刻的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产生了忠实义务。诚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律师的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刑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忠实义务,这既是对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回应,又是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唯一选择,也是律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律师的辩护不仅是针对侦控机关提出的证据消极防御,而是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积极防御。律师的积极取证行为自然包括通过技巧式询问获取证人证言以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授辩护技巧,而技巧的运用往往与律师伪证罪的犯罪形态具有诸多相似性,例如律师在告知被告人经查证属实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时,有的可能理解为律师在询问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况,有的则根据律师的口吻或眼神判断为律师是在唆使其指控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两者在主观方面均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如此便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于区分两者的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律师伪证罪的应用呈现不确定性。
    (二)辩护律师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真实义务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就是说,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律师的真实义务。任何理性的诉讼制度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使命,但是,由于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律师的真实义务要低于侦控机关的客观义务。侦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其双重职责,需要承担标准更高的客观义务。而真实义务赋予律师无需配合司法机关发现真实的权力,也无需像普通人一样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甚至对其知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拥有保密的特权。
    律师对其真实义务的违反是其承担律师伪证罪的法理基础,律师真实义务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其罪名的成立与否。例如,律师不得向法庭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律师有保证证据真实的义务。实践中,律师往往被苛以过高的真实义务,从而降低了律师伪证罪的证明标准,一定程度上致使部分律师辩护过程中消极无为。
    (三)辩护律师相对于自治组织的隶属义务
    律师是身份和职业立场的社会化,决定了其在执业活动中,具有个体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是,律师的这种社会属性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任何约束。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即律师的隶属义务。纵观各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主要是采取律师自治的方式,即采用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方式。刑法作为保护性法律,刑罚是第二性的,不能够广泛介入社会生活。由于我国对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缺少相应的制裁机制,律师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加之律师伪证罪的某些规定措辞模糊,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也能够归入其设定的犯罪构成里,如此泛刑罚化架空了律师的自律管理,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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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2: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