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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绿地被占我会找谁解决?
释义
    住户可以以相邻权起诉。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无权占用归个人使用。如果要改变原有绿地功能就必须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物业、居委会督促无效,且城管执法无效,业委会可以以共有权起诉,要求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碍。开展步骤大致如下:
    1、协商。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小区内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应由物业出面负责处理。在接到举报后,城管部门有义务到现场执法,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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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