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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买的二手摩托车没有过户行驶证丢了,找不到原车主,我该如何补办行驶证?
释义
    车辆行驶证丢失补办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车辆来历证明和购置税完税证明,缴费后等待补办完成。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行驶证和号牌。车辆管理所会审查相关证明、凭证,收回未丢失的证件,一日内补发行驶证,十五日内补发号牌,且号码不变。补发号牌期间可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分析
    车辆行驶证丢失这么补办:
    1、提供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缴费后,等待补办完成即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拓展延伸
    如何处理二手摩托车行驶证丢失的问题?
    如果您的二手摩托车行驶证丢失了,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您需要前往当地车管所或交通管理部门咨询相关规定和要求。他们将向您提供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通常情况下,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在办理过程中,您可能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办理完成后,您将获得一份新的行驶证。请注意,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建议您尽早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以确保您的行驶证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结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车辆行驶证丢失后的补办程序如下:提供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缴费后,等待补办完成。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请尽早前往当地车管所或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确保您的行驶证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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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