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为了确保存货受损价值依据充分、核算正确,必须及时搜集相关的各种资料:受损时的相关证明,受损时存货的数量,产成品的材料定额、工资(工时)定额,近期原材料进货凭证(一般取存货受损日前3个月~6个月的原材料凭证,越接近损失当日越好),工资结算单,财产受损日前6个月~12个月的生产成本明细,企业报税务部门备案的存货处理方法,其他相关资料。 二、计算损失价值 存货的损失价值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按受损时存货所处的实物形态分别核算。各类存货(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为例)受损价值确定方法如下: 1.原材料。原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为企业所供的原材料进货发票。 2.产成品。产成品的受损价值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其单位价值由料、工、费三项成本构成。“料”为直接材料,即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其单价与原材料中的主要材料单价要一致,再按各项材料的消耗定额进行核算;“工”为直接人工,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工资和福利费单位成本=工资定额×(1+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比例);“费”为制造费用,单位制造费用采用产量平均法进行确定。 3.半成品。半成品的受损价值与产成品受损价值的计算方法相同。半成品在计算其实际成本时,因尚未完工,实物形态及完工程度各不相同,应分别不同完工程度进行核算。 三、确认存货损失的程序 总局令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明确了存货损失的审核,主要包括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存货盘点资料是否完整、中介及相关机关的证明是否完备、企业内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等。 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