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等额选举投票规则为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通过。如未到半数票,要经过二次、三次等额选举,直到投票通过为止。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选举人的权力较小。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取等额选举的方式,通常是由组织提名或经过党员、代表酝酿讨论提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选举时可按候选人名单投票,也可另选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 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区别如下: 1、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的差别。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等额选举候选人都能选上,只是职位的差别,而差额选举是多人争夺一个职位,便于选出优秀的人才; 2、选举轮数的差别。等额选举的选举轮数比差额选举少,一般差额选举会采用车轮制进行选举。一般侯选人仅此1人,选举即是通过与认可。未过半数重选,一般情况不会重选。 差额选举,普遍采用,一般侯选人3到4人,自由选举2到3人,得半数以上,按得票多少而定,其中有2人未过半数,重选,直到选出为止; 3、选举人权利大小的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