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所合伙人分配利润的方式如下: 1、计点制。在计点制下,每位合伙人的点数增长遵循着差不多同样的速率,锁定等级。随着资历的增长,合伙人的点数自然增加。只要律所总利润增加了,合伙人点数在律所总点数中的占比没有被过度稀释,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就会自然增加; 2、提成制。在提成制下,创收额是评估合伙人贡献的最主要标准。这也就促使每个合伙人努力扩大自己的案源,增加业务创收。个人在案源开拓和业务增收方面的积极性被激发出来。由于每个合伙人的利润分配互不影响,合伙人也就并不那么关心其他合伙人是谁,入伙条件也主要是以独立创收额度作为最主要考量指标,一般情况下,满足创收额条件的人就都可以加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如下: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