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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多少处?
释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的应为应不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具体参见下文。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各级法院管辖范围是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样确定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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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