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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
释义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如下:
    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每亩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他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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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5: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