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在恋爱期间,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处对象期间产生的债务,该债务的性质如何,要看情况而定。1、如果该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2、如果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债务,可视为个人债务;3、为了预防日后难以判断债务的用途及属性,建议可以在产生债务前或者产生债务时,与对象、债权人书面约定该债务的具体性质、偿还债务的方法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