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和身份证丢失了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应及时补领户口本,建议同时对遗失的临时身份证进行挂失(因为临时身份证不能补领,法律效力又与身份证同等)。一,补办户口本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内容来源:ifo//08/cotet_.htm)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二,《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规定: (一)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1,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2,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 3,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4,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二)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 1,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2,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 3,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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